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物价局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