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的收费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可以建议收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收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