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改善、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等情况和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