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