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应当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捐赠人员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