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