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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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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已修改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物质奖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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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