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