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高新技术的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制定扶持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高新技术快速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