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定期进行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应当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