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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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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和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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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