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