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