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