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特许经营第四十八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