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