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计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原因,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