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开发(园)区设立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服务的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