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可获适当照顾。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兴办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