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评审或者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并可受聘从业或者自主创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