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取消、停止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执收标准,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