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无主财物、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违法所得、国有资源(资产)的处理、处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