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做好财政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稽查等工作。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票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