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执收的非税收入执收依据,包括项目、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方式;(二)按照规定收缴非税收入;(三)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四)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执收单位不得违法执收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