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