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增加抽查检测频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