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增加抽查检测频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