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三)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 未到农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
(五) 腐烂、变质的;
(六) 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七)病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