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农民自种自养自销的少量农产品除外。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农产品经营者应当为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