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农民自种自养自销的少量农产品除外。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农产品经营者应当为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