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倾倒、填埋工业废渣、废气、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污物以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