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两岸在科技企业信用保证、知识产权投融资、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等方面开展合作和创新。

支持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推动银行、担保、保险、科技中介有机结合,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等业务,畅通企业融资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