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金融市场第十一条有效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鼓励本市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再融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辖区内企业的境外关联机构在台湾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投资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市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