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于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确、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交叉等方面的事项,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园林绿化、公安机关、房产、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民政、交通运输、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规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的城市管理机构,在其辖区内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具体职责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明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场、车站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履行相关城市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