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