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