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负责各自管线、井具、变电箱、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使用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不得为违法建设等不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提供公共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