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