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公安、消防、卫生、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等特殊物品的监督管理。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使用上述物品的单位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流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