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古城片区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建水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建水县人民政府根据《建水县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