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对骑楼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骑楼建筑结构的,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