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骑楼街区内违反保护规划从事建设活动,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骑楼建筑,对骑楼传统格局和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处以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