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对用水业务申请限时办结。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用户,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公众投诉和查询机制,及时受理投诉,提供服务信息。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