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地下管线;(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六)其他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