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地下管线与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使用单位通报拟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并要求有关管线单位提交与本项目同步实施的建设方案。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探测、竣工测量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