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采取应急供水、限水措施可能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供用水的,由各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一致后实施,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依照前款规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