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干旱期间应当加强公共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管理,防止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