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跨设区的市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