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南水北调工程是战略性、基础性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南水北调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和机构收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工程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