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巡查,定期对调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污染事故时,应当按照水量调度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