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有计划地替代超采的地下水,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