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三章 水量调度第二十六条有效兼有通航要求的南水北调工程的调度运行,应当统筹调水和航运需要。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制订水量调度方案时,涉及影响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输部门协商;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