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使用现有河道、水库等工程输水、蓄水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管理权限实施管理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