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